省法制辦:
關于征求對《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意見的函(豫政法函[2008]48號)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從全國人大和文化部了解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即將出臺,其內容涵蓋了傳統的口述文學和語言文學;傳統的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美術、雜技等;傳統的工藝美術和制作技藝;傳統的禮儀、節日、慶典和體育活動等;與上述各項相關的代表性原始資料、實物和場所;其他需要保護的特殊對象等,傳統的工藝美術和制作技藝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主體、保護對象、保護對象、以及如何保護等,在該法律條文中將有明確的規定。
(二)為避免重復立法以及由此所帶來的法規條文沖突等,建議暫不出臺《河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待《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頒布實施后,另行制定出臺我省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在內的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或辦法。
二OO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