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地方志工作規定》自12月22日起施行,地方志書每二十年編纂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每年編纂一次,均應公開出版。記者昨日從市政府獲悉,鄭州市制定新規,規范和加強地方志管理。
按照規定,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任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 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將地方史編寫納入工作范疇, 統一規劃、 統一管理。
以市、縣(市、區) 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地方志書每二十年編纂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每年編纂一次,均應公開出版。編纂地方志應當全面客觀,存真求實。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應當觀點正確、體例嚴謹、資料翔實、文風端正。
地方志的編纂內容和過程應當公開。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廣泛聽取公民、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地方志編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地方志的編纂內容涉及爭議事項的,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征求有關專家、學者或者單位的意見,提出修改方案,報本級政府審定。
市、縣(市)政府應當建立方志館,用于地方志和其他地情文獻的收藏保護、展覽展示、信息服務、宣傳教育、文化交流等,并將其納入本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向社會免費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方志館捐贈地情資料。
鄭州市還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及相應年鑒。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 編纂村(社區) 志書、年鑒。
根據國家、省政府有關規定,鄭州市將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優秀社會科學成果評獎。